根據1857年6月的監獄規例,犯人經過醫生檢查可接受笞刑後,最多會被施以15藤。1868年制訂了最早的《笞刑條例》,授權法庭在判決擄拐罪犯時可附加笞刑。隨着時代變遷,必須施以笞刑的罪行愈來愈多,施行笞刑的規則也愈見仔細。根據法例,笞刑只施用於男性犯人。凡年齡17歲或以上者,打藤不得超過18藤;14至16歲者,不得超過12藤;14歲以下則不得超過六藤。笞刑須在法庭作出最終裁決後六個星期內一次過全部執行。監獄長必須出席監察笞刑的執行情況,並記錄執行時間、打藤次數、醫護人員的指令等。
一號展覽室
根據1857年6月的監獄規例,犯人經過醫生檢查可接受笞刑後,最多會被施以15藤。1868年制訂了最早的《笞刑條例》,授權法庭在判決擄拐罪犯時可附加笞刑。隨着時代變遷,必須施以笞刑的罪行愈來愈多,施行笞刑的規則也愈見仔細。根據法例,笞刑只施用於男性犯人。凡年齡17歲或以上者,打藤不得超過18藤;14至16歲者,不得超過12藤;14歲以下則不得超過六藤。笞刑須在法庭作出最終裁決後六個星期內一次過全部執行。監獄長必須出席監察笞刑的執行情況,並記錄執行時間、打藤次數、醫護人員的指令等。